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38號
TNDV,107,勞執,38,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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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佳賢
      洪雪芬
      張吳雪珠
      陳建勳
      鄧庭道
      阮福海
      阮文謙
      吳春位
      阮文順
      黃春南
兼上10人共同
代 理 人 程振源
上11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魏瑞霞
相 對 人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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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有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