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95號
TNDV,106,訴,995,2018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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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甘菊雲
      甘文德
      甘文科
      邵甘菊枝
      曾甘菊照
      甘菊卿
      甘展宇
      甘展豪
      甘展旭
被 上 訴人 陳藍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分別於107年5月17日、17日、31日、17日、17日、17日、31 日、31日、31日各送達上訴人甘菊雲甘文德甘文科、邵 甘菊枝曾甘菊照甘菊卿甘展宇甘展豪甘展旭,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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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