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 告 張慈娥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被 告 郭芷麟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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