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辰雄等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50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5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3,1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