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3號
上 訴 人 劉武男
劉建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威廷等因106年度訴字第1823號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劉武男部分: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002元;㈡劉建發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84,47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