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94號
TNDV,106,訴,1694,2018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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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來平
      張雲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94號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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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