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甲北極殿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95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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