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茂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琴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5,05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部分,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