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25號
原 告 黃守晃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黃惠銘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7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命在 該非訟事件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非訟事件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司繼 字第972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