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楊豬批
法定代理人 楊榮吉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原告祭祀公業楊豬批與被告陳堯階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
在事件,前雖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188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1,120元(以原告起訴時主張通行之面
積132.4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2萬3,800元),並命繳納裁
判費3萬2,284元。惟原告於訴訟程序中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
測量人員複丈後確認請求通行權範圍土地合計為267.42平方公尺
,以通行土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
值2萬3,8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36萬4,596元【計算式
:267.42平方公尺×2萬3,800元/平方公尺=636萬4,596元】,
應徵裁判費6萬4,063元,扣除已繳納之金額3萬2,284元後,尚須
補繳3萬1,7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