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立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玉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千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憲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6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