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43號
TNDV,105,訴,1443,2018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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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千維
原   告 陳憲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立國江玉盆,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14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5月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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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