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 告 徐文卿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高新發 高福生 楊高祝 高來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高瑋鎂複 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被 告 林高美珍 洪榮德 洪榮東 王景彥 王銘鴻 王雅慧 楊佳蓉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富仁被 告 鄭黃金珠 鄭富元 鄭羽彤即鄭鳳玲 鄭光盛 郭宥葶即郭怡君 鄭雅文 林德正 李坤敬 李家聖 李美玲 陳藝展 陳典瑩 李美雲 陳黃美惠 黃心驊兼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黃美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倒數第三行及第四頁第一行中關於「李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美玲」。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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