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隆
被 告 黃意如
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張致瑋
被 告 林哲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41
號、106年度偵字第3005 號、106年度偵字第3008號、106年度偵
字第4458號、106年度偵字第5776號、106年度偵字第9422號、10
6年度偵字第9800號、106年度偵字第9846號、106年度偵字第000
00 號、106年度偵字第13388號、106年度偵字第13765號、106年
度偵字第15727號、106年度偵字第1710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
度偵字第20548號、106年度偵字第133號、106年度偵字第1111號
、106年度偵字第2145號、106年度偵字第2348號、106 年度偵字
第3645號、106年度偵字第3829號、106年度偵字第9066號),被
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嘉隆犯如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意如犯如附表編號13至35、38、46至57、61(被害人顏筱婕部分)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3至35、38、46至57、61(被害人顏筱婕部分)罪名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張致瑋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26至57、61(被害人顏筱婕、韋貞慈部分)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26至57、61(被害人顏筱婕、韋貞慈部分)罪名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林哲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四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 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本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 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 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68 1 號、92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 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 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 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參與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無論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固均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 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 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集團性詐騙 乃現今社會詐欺犯罪之常見型態,詐騙集團為求能順利完成 犯罪,必須採取分工,亦即有人蒐集或提供人頭帳戶,有人 找尋詐欺目標,有人擔任俗稱「車手」前往提款,並有人從 中聯繫其間之匯款及車手,而為犯罪之分工,以完遂詐欺取 財犯罪;且此種詐欺集團犯罪之模式,廣為媒體大幅報導, 自應為被告所知悉,參以被告洪嘉𨺓自承係車手頭(警七卷 第3 頁反面),受「欽仔」之指示向快遞公司領取人頭提款 卡,將之交付與車手張致瑋、黃意如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再 將車手提領後交付之款項交付給「欽仔」而獲取提領2%之報 酬,其自2%報酬中提出1%交付車手,作為車手之報酬;張致 瑋、黃意如均自陳因缺錢才參與本件犯行,擔任領錢之車手 (警七卷第11頁反面、第16頁反面)以獲取提領款項1%之報
酬;林正哲則稱那時不會想(本院卷第248 頁),擔任向快 遞公司提領人頭帳戶金融卡包裹的工作(警九卷2第197頁) ,獲取1,000元的報酬。堪認被告4人知悉所從事者係須結合 多人相續取得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實施詐騙行為、提 領款項,始能完遂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4 人參與之最終 目的,係使詐騙集團順利領取贓款完成詐欺取財,以確保其 可取得約定之報酬,是被告4 人與「欽仔」及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間,在「使該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犯罪謀議內, 縱然實施詐騙行為之分工不同,詐騙所得分配不一,惟仍無 礙於各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分擔詐欺犯行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詐欺之目的,應負共同正犯 之責。被告4 人本案所為顯係基於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該集 團之運作,因此,可認被告4 人與「欽仔」及其他詐騙集團 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黃意 如辯稱其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江芮君)至35、編號38、 編號46至57等犯行中,僅提供機車或汽車協助張致瑋領取詐 得款項,應僅係幫助犯云云。查黃意如所辯與其自陳明知其 所擔任者係詐騙集團中車手之工作,亦知張致瑋同為車手( 警七卷第15頁反面、第16頁),其主觀上知悉以機車或汽車 載張致瑋前往提領者同係他人受詐騙而匯出之款項,提領後 亦同樣須交給洪嘉𨺓,再交回至詐騙集團而屬詐騙犯罪之一 環;其在這樣的認識下,猶以汽機車載送張致瑋提領詐騙款 ,顯係對詐騙犯罪計劃有認識而參與分工,難認僅係基於幫 助意思而為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幫助行為,此部分辯解,於 法有間,要難採信。
㈡洪嘉隆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黃意如犯如附表一編號 13至35、38、46至57、61(被害人顏筱婕部分)所示之各次 犯行、張致瑋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26至57、61(被害人 顏筱婕、韋貞慈部分)所示之各次犯行及林哲正於起訴書犯 罪事實二所載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洪嘉𨺓、黃意如、張致瑋 及林哲正就上開犯行與「欽仔」及其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洪嘉𨺓、黃 意如、張致瑋於附表一之上揭犯行中,於密接之時間內,於 同一地點,持用同一人頭帳戶提款卡,自同一自動櫃員機, 提領被害人所匯之詐欺款項,其等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 侵害手法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以一罪論。洪嘉𨺓、黃意如、張致 瑋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自參與之犯行,因犯罪時間不同,
且另行在其他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在時空上已有區隔,堪 認係另行起意,為不同犯行,各應予分論併罰。林哲正於犯 罪事實二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裹之行為,造成數被害人受 有損害,其一行為造成數人受有損害,屬一行為侵害多人之 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移送併辦部分為 起訴事實之一部,與起訴事實部分同一,此經併辦意旨附表 編號上業已載明各該犯行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號次可證,自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4 人均二十餘歲,正值追求人生發展之年輕歲月 ,不思篤實工作,正當營生,因缺錢及貪圖不勞而獲之不法 報酬,即參與詐欺集團犯罪分工中之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包 裹及以他人提款卡提領款項行為,危害社會治安及人民財產 甚深,嚴重破壞社會中人與人互動往來信任感之基礎,所生 危害匪淺。惟念被告4 人犯後尚知坦認犯行,被告洪嘉𨺓高 職肄業,之前擔任廚師,月入約4 萬元;黃意如高中畢業, 原為酒店服務生,月入也快4 萬元;張致瑋高職畢業,貼磁 磚維生,一天1 千元;林哲正高中畢業,為腳踏車組裝工, 月入2萬6 千元,四人均未婚,並考量被告4人於本案參與之 程度、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被告4 人未有任何賠償被害人 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4 人所犯分別量處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洪嘉𨺓、黃意如、張致瑋部分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 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 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 ),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 ,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 權之問題。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 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 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因渉及共同 侵權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 字第2024號解釋),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 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 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 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70年 台上字第1186號( 2 ) 判例、64年台上字第2613號判例、66 年1 月24日66年度第1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二) ),業 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 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者為之見解。
㈡查被告洪嘉𨺓為本案犯行,自陳其可自提領款項取2%報酬, 其再將其中1%給張致瑋或黃意如作為報酬(警四卷第2 頁、 警二卷第2 頁、警七卷第3頁、本院卷第246頁),與張致瑋 如所述相合(警七卷第11頁、警四卷第7 頁),此部分雖無 帳冊可供比對,惟依黃意如、張致瑋所陳,係因缺錢才參與 本件犯行,如無實際領得報酬,實無繼續為詐欺集團擔任車 手提款之理,故洪嘉𨺓、張致瑋前開說詞,應可採信,爰依 此計算被告洪嘉𨺓、張致瑋、黃意如之犯罪所得。如有黃意 如載張致瑋前往提領款項之犯行,如附表編號28至35、46至 57等部分,則以黃意如與張致瑋平分提領款項1%計算。而洪 嘉𨺓、張致瑋、黃意如前開所得之報酬為其三人參與本件犯 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且依同 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且因洪嘉𨺓、張致瑋、黃意如各經宣告多次沒收,依 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其三人項下之多數沒收,應併執 行之。至林哲正於本件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1 次,獲得報酬 1,000 元亦為其犯罪所得,依前揭說明,亦應宣告沒收,並 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竹君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匯款日期│匯款金額│詐騙│詐騙帳戶│提款車手│提款日期│提款時│提款金額│提款地址│ 罪名及沒收 │
│號│害│ │(新臺幣│手法│ │(共同正│ │間 │(新臺幣│ │ │
│ │人│ │元) │ │ │犯) │ │ │元) │ │ │
├─┼─┼────┼────┼──┼────┼────┼────┼───┼────┼────┼───────┤
│1 │梁│0000000 │28324元 │拍賣│000-0000│張致瑋(│0000000 │173400│20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張致瑋│
│ │鎮│ │ │購物│00000000│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宇│ │ │詐財│2(吳程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頡)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壹年肆月、張致│
│ │ │ │ │ │ │領)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 │ │年貳月。洪嘉𨺓│
├─┼─┼────┼────┼──┤ ├────┼────┼───┼────┼────┤、張致瑋犯罪所│
│2 │董│0000000 │29912元 │拍賣│ │張致瑋(│0000000 │173525│17000元 │台南市東│得各為新臺幣參│
│ │玲│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佰柒拾元,均沒│
│ │玲│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領) │ │ │ │ │ │
├─┼─┼────┼────┼──┤ ├────┼────┼───┼────┼────┼───────┤
│3 │蔡│0000000 │6000元 │拍賣│ │張致瑋(│0000000 │180124│30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張致瑋│
│ │依│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蘋│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壹年肆月、張致│
│ │ │ │ │ │ │領)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 │ │年貳月。洪嘉𨺓│
│ │ │ │ │ │ │ │ │ │ │ │、張致瑋犯罪所│
│ │ │ │ │ │ │ │ │ │ │ │得各為新臺幣參│
│ │ │ │ │ │ │ │ │ │ │ │佰元,均沒收,│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4 │郭│0000000 │29987元 │拍賣│ │張致瑋(│0000000 │182659│44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張致瑋│
│ │安│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緹│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自強│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壹年肆月、張致│
│ │ │ │ │ │ │領)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 │ │年陸月。洪嘉𨺓│
│ │ │ │ │ │ │ │ │ │ │ │、張致瑋犯罪所│
│ │ │ │ │ │ │ │ │ │ │ │得各為新臺幣肆│
│ │ │ │ │ │ │ │ │ │ │ │佰肆拾元,均沒│
│ │ │ │ │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5 │吳│0000000 │12424元 │拍賣│ │張致瑋(│0000000 │185406│13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張致瑋│
│ │湘│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儀│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壹年肆月、張致│
│ │ │ │ │ │ │領)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 │ │年貳月。洪嘉𨺓│
│ │ │ │ │ │ │ │ │ │ │ │、張致瑋犯罪所│
│ │ │ │ │ │ │ │ │ │ │ │得各為新臺幣壹│
│ │ │ │ │ │ │ │ │ │ │ │佰參拾元,均沒│
│ │ │ │ │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6 │廖│0000000 │29924元 │拍賣│000-0000│張致瑋(│0000000 │181723│10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張致瑋│
│ │瑋│ │ │購物│00000000│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智│ │ │詐財│7(吳程頡│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自強│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壹年肆月、張致│
│ │ │ │ │ │ │領)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 ├────┼────┼───┼────┼────┤年貳月。洪嘉𨺓│
│7 │唐│0000000 │14239元 │拍賣│ │張致瑋(│0000000 │181837│20000元 │台南市東│、張致瑋犯罪所│
│ │永│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得各為新臺幣參│
│ │茹│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佰元,均沒收,│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自強│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領)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張致瑋(│0000000 │192700│14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張致瑋│
│ │ │ │ │ │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壹年陸月、張致│
│ │ │ │ │ │ │領)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洪嘉𨺓│
│8 │黃│0000000 │41924元 │拍賣│000-0000│張致瑋(│0000000 │194538│20000元 │台南市東│、張致瑋犯罪所│
│ │盈│ │ │購物│00000000│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得各為新臺幣柒│
│ │甄│ │ │詐財│(吳程頡│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佰肆拾元,均沒│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領)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
│9 │宋│0000000 │3015元 │拍賣│ │張致瑋(│0000000 │194653│20000元 │台南市東│ │
│ │宜│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 │
│ │樺│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 │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 │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 │
│ │ │ │ │ │ │領) │ │ │ │ │ │
├─┼─┼────┼────┼──┤ ├────┼────┼───┼────┼────┤ │
│ │ │ │ │ │ │張致瑋(│0000000 │194744│2000元 │台南市東│ │
│ │ │ │ │ │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 │
│ │ │ │ │ │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 │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 │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 │
│ │ │ │ │ │ │領) │ │ │ │ │ │
├─┼─┼────┼────┼──┤ ├────┼────┼───┼────┼────┼───────┤
│ │ │ │ │ │ │張致瑋(│0000000 │195133│4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張致瑋│
│ │ │ │ │ │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自強│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並陪同提│ │ │ │校區) │壹年肆月、張致│
│ │ │ │ │ │ │領)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 │ │年貳月。洪嘉𨺓│
│ │ │ │ │ │ │ │ │ │ │ │、張致瑋犯罪所│
│ │ │ │ │ │ │ │ │ │ │ │得各為新臺幣肆│
│ │ │ │ │ │ │ │ │ │ │ │拾元,均沒收,│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10│詹│0000000 │29985元 │拍賣│000-0000│張致瑋(│0000000 │220355│20000元 │台南市安│洪嘉𨺓、張致瑋│
│ │詠│ │ │購物│00000000│共同被告│ │ │ │平區安平│犯三人以上共同│
│ │菁│ │ │詐財│4(蔣逸儒│洪嘉隆交│ │ │ │路99號( │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統一超商│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安平店) │壹年肆月、張致│
│ │ │ │ │ │ │ │ │ │ │ │瑋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 │ │ │ │ │年貳月。洪嘉𨺓│
│ │ │ │ │ │ │ │ │ │ │ │、張致瑋犯罪所│
│ │ │ │ │ │ │ │ │ │ │ │得各為新臺幣貳│
│ │ │ │ │ │ │ │ │ │ │ │佰元,均沒收,│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11│陳│0000000 │17412元 │拍賣│ │洪嘉隆(│0000000 │230300│20000元 │台南市安│洪嘉𨺓犯三人以│
│ ││ │ │購物│ │洪嘉隆親│ │ │ │平區文平│上共同犯詐欺取│
│ │瑩│ │ │詐財│ │自提領)│ │ │ │路462號(│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 │統一超商│刑壹年肆月。犯│
│ │ │ │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 │額。 │
├─┼─┼────┼────┼──┤ ├────┼────┼───┼────┼────┼───────┤
│12│溫│0000000 │29988元 │拍賣│ │洪嘉隆(│0000000 │230300│10000元 │台南市安│洪嘉𨺓犯三人以│
│ │嘉│ │ │購物│ │洪嘉隆親│ │ │ │平區安平│上共同犯詐欺取│
│ │玲│ │ │詐財│ │自提領)│ │ │ │路177號(│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 │全家超商│刑壹年肆月。犯│
│ │ │ │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 │額。 │
├─┼─┼────┼────┼──┤ ├────┼────┼───┼────┼────┼───────┤
│同│溫│0000000 │30000元 │拍賣│ │洪嘉隆(│0000000 │222800│20000元 │台南市安│洪嘉𨺓犯三人以│
│12│嘉│ │ │購物│ │洪嘉隆親│ │ │ │平區古堡│上共同犯詐欺取│
│ │玲│ │ │詐財│ │自提領)│ │ │ │街62號( │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 │台南三信│刑壹年肆月。犯│
│ │ │ │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 │ │ │ │佰玖拾元沒收,│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
│ │ │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洪嘉隆(│0000000 │222900│9000元 │台南市安│ │
│ │ │ │ │ │ │洪嘉隆親│ │ │ │平區古堡│ │
│ │ │ │ │ │ │自提領)│ │ │ │街62號( │ │
│ │ │ │ │ │ │ │ │ │ │台南三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洪嘉隆(│0000000 │230400│20000元 │台南市安│洪嘉𨺓犯三人以│
│ │ │ │ │ │ │洪嘉隆親│ │ │ │平區文平│上共同犯詐欺取│
│ │ │ │ │ │ │自提領)│ │ │ │路462號(│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 │ │ │統一超商│刑壹年肆月。犯│
│ │ │ │ │ │ │ │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 │ │ │ │佰捌拾元沒收,│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時,追徵│
│ │ │ │ │ │ │洪嘉隆(│0000000 │230500│8000元 │台南市安│其價額。 │
│ │ │ │ │ │ │洪嘉隆親│ │ │ │平區文平│ │
│ │ │ │ │ │ │自提領)│ │ │ │路462號(│ │
│ │ │ │ │ │ │ │ │ │ │統一超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羅│0000000 │11224元 │拍賣│000-0000│黃意如(│0000000 │163206│20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黃意如│
│ │文│ │ │購物│00000000│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隆│ │ │詐財│4(洪石偉│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光復│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校區) │壹年肆月、黃意│
├─┼─┼────┼────┼──┤ ├────┼────┼───┼────┼────┤如處有期徒刑壹│
│同│羅│0000000 │8000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63308│2000元 │台南市東│年貳月。洪嘉𨺓│
│13│文│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黃意如犯罪所│
│ │隆│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得各為新臺幣参│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光復│佰貳拾元,均沒│
│ │ │ │ │ │ │) │ │ │ │校區) │收,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
│同│羅│0000000 │2801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83032│10000元 │台南市東│均追徵其價額。│
│13│文│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 │
│ │隆│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 │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光復│ │
│ │ │ │ │ │ │) │ │ │ │校區) │ │
├─┼─┼────┼────┼──┤ ├────┼────┼───┼────┼────┼───────┤
│14│廖│0000000 │15015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71418│6000元 │台南市東│洪嘉𨺓、黃意如│
│ │運│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瑤│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校區) │壹年肆月、黃意│
├─┼─┼────┼────┼──┤ ├────┼────┼───┼────┼────┤如處有期徒刑壹│
│15│顏│0000000 │6012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75319│20000元 │台南市東│年貳月。洪嘉𨺓│
│ │郁│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黃意如犯罪所│
│ │芳│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得各為新臺幣肆│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佰伍拾元,均沒│
│ │ │ │ │ │ │) │ │ │ │校區) │收,如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時,│
│16│柯│0000000 │28512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75433│19000元 │台南市東│均追徵其價額。│
│ │景│ │ │購物│ │共同被告│ │ │ │區大學路│ │
│ │鐘│ │ │詐財│ │洪嘉隆交│ │ │ │1號(成功│ │
│ │ │ │ │ │ │付提款卡│ │ │ │大學成功│ │
│ │ │ │ │ │ │) │ │ │ │校區) │ │
├─┼─┼────┼────┼──┼────┼────┼────┼───┼────┼────┼───────┤
│17│許│0000000 │29985元 │拍賣│000-0000│黃意如(│0000000 │192832│20000元 │台南市中│洪嘉𨺓、黃意如│
│ │朝│ │ │購物│00000000│共同正犯│ │ │ │西區忠義│犯三人以上共同│
│ │讓│ │ │詐財│(陳瑀彤│洪嘉隆交│ │ │ │路二段 │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167號(凱│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基銀行赤│壹年肆月、黃意│
│ │ │ │ │ │ │ │ │ │ │崁分行) │如處有期徒刑壹│
├─┼─┼────┼────┼──┤ ├────┼────┼───┼────┼────┤年貳月。洪嘉𨺓│
│同│許│0000000 │29985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92912│10000元 │台南市中│、黃意如犯罪所│
│17│朝│ │ │購物│ │共同正犯│ │ │ │西區忠義│得各為新臺幣參│
│ │讓│ │ │詐財│ │洪嘉隆交│ │ │ │路二段 │佰元,均沒收,│
│ │ │ │ │ │ │付提款卡│ │ │ │167號(凱│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基銀行赤│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 │ │ │ │崁分行) │徵其價額。 │
├─┼─┼────┼────┼──┤ ├────┼────┼───┼────┼────┼───────┤
│18│彭│0000000 │29985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94541│20000元 │台南市中│洪嘉𨺓、黃意如│
│ │麗│ │ │購物│ │共同正犯│ │ │ │西區公園│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詐財│ │洪嘉隆交│ │ │ │路60號( │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遠東商銀│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 │壹年肆月、黃意│
├─┼─┼────┼────┼──┤ ├────┼────┼───┼────┼────┤如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黃意如(│0000000 │194624│10000元 │台南市中│年貳月。洪嘉𨺓│
│ │ │ │ │ │ │共同正犯│ │ │ │西區公園│、黃意如犯罪所│
│ │ │ │ │ │ │洪嘉隆交│ │ │ │路60號( │得各為新臺幣參│
│ │ │ │ │ │ │付提款卡│ │ │ │遠東商銀│佰元,均沒收,│
│ │ │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黃意如(│0000000 │211724│20000元 │台南市南│洪嘉𨺓、黃意如│
│ │ │ │ │ │ │共同正犯│ │ │ │區西門路│犯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洪嘉隆交│ │ │ │一段655 │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號(彰化 │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銀行南台│壹年肆月、黃意│
│ │ │ │ │ │ │ │ │ │ │南分行) │如處有期徒刑壹│
├─┼─┼────┼────┼──┤ ├────┼────┼───┼────┼────┤年貳月。洪嘉𨺓│
│ │ │ │ │ │ │黃意如(│0000000 │211857│9000元 │台南市南│、黃意如犯罪所│
│ │ │ │ │ │ │共同正犯│ │ │ │區西門路│得各為新臺幣貳│
│ │ │ │ │ │ │洪嘉隆交│ │ │ │一段655 │佰玖拾元,均沒│
│ │ │ │ │ │ │付提款卡│ │ │ │號(彰化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 │ │銀行南台│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 │ │南分行) │均追徵其價額。│
├─┼─┼────┼────┼──┼────┼────┼────┼───┼────┼────┼───────┤
│19│吳│0000000 │29987元 │拍賣│000-0000│黃意如(│0000000 │185632│20000元 │台南市安│洪嘉𨺓、黃意如│
│ │妮│ │ │購物│00000000│共同正犯│ │ │ │平區慶平│犯三人以上共同│
│ │芳│ │ │詐財│(林麗金│洪嘉隆交│ │ │ │路531號(│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統一超商│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慶國店) │壹年肆月、黃意│
│ │ │ │ │ │ │ │ │ │ │ │如處有期徒刑壹│
├─┼─┼────┼────┼──┤ ├────┼────┼───┼────┼────┤年貳月。洪嘉𨺓│
│同│吳│0000000 │11080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85725│20000元 │台南市安│、黃意如犯罪所│
│19│妮│ │ │購物│ │共同正犯│ │ │ │平區慶平│得各為新臺幣肆│
│ │芳│ │ │詐財│ │洪嘉隆交│ │ │ │路531號(│佰元,均沒收,│
│ │ │ │ │ │ │付提款卡│ │ │ │統一超商│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慶國店) │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20│李│0000000 │21234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90102│20000元 │台南市安│洪嘉𨺓、黃意如│
│ │雅│ │ │購物│ │共同正犯│ │ │ │平區平通│犯三人以上共同│
│ │萍│ │ │詐財│ │洪嘉隆交│ │ │ │里國平路│詐欺取財罪,洪│
│ │ │ │ │ │ │付提款卡│ │ │ │381號(統│嘉𨺓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一超商國│壹年肆月、黃意│
│ │ │ │ │ │ │ │ │ │ │平店) │如處有期徒刑壹│
├─┼─┼────┼────┼──┤ ├────┼────┼───┼────┼────┤年貳月。洪嘉𨺓│
│同│李│0000000 │8693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90218│10000元 │台南市安│、黃意如犯罪所│
│20│雅│ │ │購物│ │共同正犯│ │ │ │平區平通│得各為新臺幣參│
│ │萍│ │ │詐財│ │洪嘉隆交│ │ │ │里國平路│佰元,均沒收,│
│ │ │ │ │ │ │付提款卡│ │ │ │381號(統│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一超商國│能沒收時,均追│
│ │ │ │ │ │ │ │ │ │ │平店) │徵其價額。 │
├─┼─┼────┼────┼──┤ ├────┼────┼───┼────┼────┼───────┤
│21│張│0000000 │29985元 │拍賣│ │黃意如(│0000000 │191018│20000元 │台南市中│洪嘉𨺓、黃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