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建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 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