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898號
TNDM,107,簡,1898,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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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界國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3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界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欄中告訴人「秋曉玉」更正為「邱曉玉 」,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茲審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與告訴人之關係、影響告訴人心理之程 度、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為前開言語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偵字第37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749號
被 告 王界國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路000
○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界國於民國107年2月10日22時44分許,搭乘由秋曉玉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因故與秋曉玉發生爭執, 秋曉玉即於同日22時26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報案,王界國進入派 出所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陸續以「你家死人」、 「幹你娘機八」等語辱罵秋曉玉,足以貶損秋曉玉之社會評 價。
二、案經秋曉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王界國之供述 │被告坦承在派出所內有辱罵│
│ │ │告訴人秋曉玉,惟辯稱不是│
│ │ │針對告訴人之事實。 │
├──┼───────────┼────────────┤
│2 │告訴人之指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辱罵告訴│
│ │ │人之事實。 │
├──┼───────────┼────────────┤
│3 │警員職務報告1份、派出 │被告於上揭時、地辱罵告訴│
│ │所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人之事實。 │
│ │4張 │ │
├──┼───────────┼────────────┤
│4 │派出所內監視器錄影檔案│被告於上揭時、地辱罵告訴│
│ │、本署勘驗報告1份 │人之事實。 │
└──┴───────────┴────────────┘
二、核被告王界國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檢察官 李 宗 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 珮 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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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