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661號
TNDM,107,易,661,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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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晏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7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温晏婷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於107 年5 月30日以被告温晏婷犯同一詐欺罪名,然自與本案不同 之人頭帳戶,提領同一告訴人呂學祺遭詐騙之款項案件,屬 於單純一罪,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為由,而移送併案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244號),本院審酌為 保障被告温晏婷之審級利益,自有再行調查而有再開辯論程 序之必要。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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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