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92號
TNDM,107,單聲沒,92,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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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
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 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本署96年度偵字第1618號案件,被告林德旺經緩 起訴期滿。爰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賭博器具桌子1張、椅子 11張、骰子3個、賭資新臺幣(下同)2,100元等語。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於修法後 已明定沒收具獨立之法律效果,不再為附隨之從刑,此觀修 法後刑法第38條之立法理由甚明。又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 別規定者外,逾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修正後 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復觀諸修正後刑法第40條 之2第2項之立法理由亦明確記載:「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 效果,固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惟沒收仍實質影響財產關係 與交易安全,自宜明訂沒收之時效,以本法第80條所定之時 效時間為計,逾時效期間即不得為沒收,爰為第2項規定」 等語。據此可知,修正後刑法之沒收雖具獨立之法律效果, 不再為從刑,得以單獨沒收,並單獨計算沒收之時效(臺灣 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17號、106年度抗字第1657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7號裁定均同此見 解)。
三、再按「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四、犯最重本 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 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第 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林德旺於95年12月12日15時55分許,在臺南縣玉井 鄉玉井村(現已改制為臺南市玉井區玉井里)果菜市場之公 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1付為賭具,與賴文福等人進行俗 稱「八點九」之賭博。其賭博方法為:賭客賴文福等人以每 注100元至300元之金額下注,下注完成後莊家林德旺發給自



己及其他3家賭客各2張牌,以2張牌加總之點數比大小,點 數大於莊家者,由莊家賠付下注金額總數;反之,點數比莊 家小者,下注金額歸莊家贏取,嗣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賭博之器具桌子1張、椅子11張及在桌子上之賭資 2,100元等物,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 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並 於96年2月5日以96年度偵字第161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處分期間1年),復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 署)檢察長於96年3月7日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746號為駁回 之處分而確定,被告之緩起訴期間自96年3月7日起至97年3 月6日止,緩起訴期間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18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746號處分 書各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無訛。 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沒收時效係以刑法第80條追訴權 時效期間為計算,而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其最重法定 本刑為一千元罰金,該罪追訴權時效為5年,並自犯罪行為 終了之日即95年12月12日起算,加計因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停 止追訴權時效進行(即1年),則本件沒收時效已於101年12 月11日屆滿;又本件聲請沒收之標的既非違禁物,復無相關 特別規定,其沒收時效既已完成,業如前述,則聲請人遲至 107年6月6日始向本院聲請沒收,與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
㈢又扣案之賭資2,100元為證人賴文福所有,且其所涉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經臺南地方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後,再由該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專科沒收,業經 本院於97年4月22日以97年度聲字第639號裁定諭知沒收確定 ,聲請人再就相同之物,重複為本件聲請,此部分為前開裁 定效力所及,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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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