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128號
TNDM,107,單禁沒,128,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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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4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參包(驗餘淨重合計總重貳拾陸點伍玖陸公克,含包裝袋拾參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絲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肆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107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 (驗餘淨重合計26.596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絲2 包( 驗餘淨重共0.44公克)均屬違禁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之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 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 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 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是以,相關特別法有關沒收等之規定已於105 年7 月1 日失 效,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 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 年7 月1 日繼續適用之必 要,以杜毒品犯罪,此觀諸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修正之立法理由 自明。從而,本件聲請自應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 第五章之一之沒收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等相關規定 ,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品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與大麻等情,業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 份 在卷可稽(參見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23頁),足認扣案 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 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 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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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