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振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列關於「,累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列關於「,累犯」 之記載,因被告本件所為犯行並未構成累犯,且本院於事實 及理由欄亦未認為屬於累犯,又於「據上論斷」欄也未引用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另本院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 亦判處有期徒刑二月,足認本院已就此部分之事實加以調查 ,並於判決中認定之,故本院上開「,累犯」之記載,當係 明顯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 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