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05號
TNDM,106,易,505,2018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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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UAN AROM UTHEN(泰國籍,中文名: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UAN AROM UTHEN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HUAN AROM UTHEN 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經交付郵務 機構送達上訴人之居所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因未 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7年5月 14日將該判決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 ,而於107年5月2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 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應於107年6月3 日屆滿。因上訴人於 10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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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