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吳七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 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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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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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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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信證券投│大發證券投資│17-D1-01-0118847-6│1 │1000 │
│ │資信託股份│信託基金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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