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97號
TPDV,107,除,69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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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張清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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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1894 │1 │214 │
├──┼────────────┼───────┼──┼──┤
│0002│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2927│1 │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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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