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00號
TPDV,107,重訴,700,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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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劉曼琦 
被   告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被   告 鄭仲祐 
      江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當 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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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