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65號
TPDV,107,重訴,665,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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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李國颯 


被   告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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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