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李國颯
被 告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