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9號
TPDV,107,重家繼訴,9,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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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國雄 
(即被告)
相 對 人 李嬌嬌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被告李國雄聲請移轉管
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 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 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又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 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 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70條及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 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翠香及被告住所皆位於臺中市, 且被繼承人生前均在仁愛醫療財團法人臺中仁愛醫院就診, 並與臺中地區鄰居、里長互動甚佳,為便於證據調查及訴訟 程序進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移送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翠香所遺之遺產包括:臺北市○ ○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臺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同區公館段158-123 、158-309 地號土地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及臺北市○ ○區○○○路○段00巷00號2 樓房屋、臺中市○區○○街00 巷00號、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2 、臺灣土地 銀行西臺中分行存款、郵政存簿新店雙城郵局存款、中鴻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949 股、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59 股、聯 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861股、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4 ,136股,合計價值為29,281,308元,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佐。而上開遺產內,臺北市○○區○○ 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路○ 段00巷00號及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 樓房屋



,核定價額分別為20,758,000元、2,716,000 元、176,300 元、120,300 元,以及郵政存簿新店雙城郵局存款105,923 元,計23,876,523元,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已逾上開遺產 價額4,764,212 元之八成,足見本件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應為本院,依上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是原告向本院提 起訴訟,合於管轄之規定,被告李國雄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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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