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26號
TPDV,107,重勞訴,26,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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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鄧汶瑩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已 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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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