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陳大為 訴訟代理人 劉政彥被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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