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44號
TPDV,107,訴,744,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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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4 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針對被上訴人即原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針對被上訴
人即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0 萬4,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3 元。故上訴人共計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2 萬3,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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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