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5號
原 告 黃利娜
被 告 吳錦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 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