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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019號
TPDV,107,訴,2019,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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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9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之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太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福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定有明 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向本院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核發支付命令,並於同年3 月6日依異議人地址送達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本 院支付命令、本院送達證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則 揆諸上開規定,異議人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應自受送達之 翌日即107年3月7日起算,至107年3月26日屆滿。惟異議人 遲至107年4月16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有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狀所蓋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收件戳章可稽,依上開規定, 顯逾不變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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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