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 告 蘇陳美惠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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