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周師水
受監護人 周師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周師水係受監護之人周師茂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陳秀卿共同開具受監護之人周師茂之財產清冊
,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前
於107 年5 月10日雖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
,惟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秀卿共同開具受監護人之財
產清冊)。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購置之不動產之建物或土地市價為何,
並陳報購買契約,以及必須購置之理由為何?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秀卿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購置受監護
之人周師茂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