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青青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鄭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5年3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3月起迄今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補提106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個人負擔相關費用(含膳食、房租租金、交通 費、日常生活支出、勞健保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 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 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 據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 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 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 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 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等)。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據聲請人107年3月13日 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述,聲請人居住於新北 市新店區,上班地點則位於臺北市建國長春路口,請說明為 何未居住於戶籍地之房屋?並應陳明聲請人有何須在外租屋 及承租該高額租金房屋之必要?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現 實居住地之房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1,500元。請提出支出交通費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勞健保費1,743元。請提出勞保費、健保費之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