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4號
TPDV,107,消債更,34,2018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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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業康
代 理 人 陳祥彬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6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徐康業」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業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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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