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73號
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葛偉誠間因107年司票字第4689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