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273號
TPDV,107,抗,273,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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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73號
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葛偉誠間因107年司票字第4689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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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