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29號
TPDV,107,建,229,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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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9號
原   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培麟 



被   告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原告已於同年月30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 證(見本院卷第9、11、14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 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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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