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119號
TPDV,107,家聲,119,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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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何月蘭 
      何沛茵 
      何正剛 
前三人共
同兼代理人 何秋柔 
相 對 人 譚文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為
訴訟費用之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抗告審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號請求減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相對人於抗告審理中撤回其原審 聲請而終結,聲請人因不服原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支出之程序 費用1,000 元,因相對人於抗告程序中撤回原審之聲請,致 抗告程序失所附麗而告終結,足堪認係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 由所致,聲請此部分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裁判等語。惟查 聲請人因不服原審裁定,為伸張及防衛自身權利而提起抗告 ,尚非因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其請求 本院以裁定命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提起抗告之程序費用,依法 不符,本件抗告審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二、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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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