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777號
TPDV,107,司聲,777,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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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勇成
相 對 人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相 對 人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13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8,1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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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