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02號
TPDV,107,司聲,502,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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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勇輯 
相 對 人 魏子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二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9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5萬2,000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 新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 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700號、新北地院 106年度存字第244號及106年度司執全字第97號事件卷宗, 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收受假扣 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 ,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新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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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