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徐浚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徐鈺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
女、父母、兄弟姊妹之除戶謄本,如無除戶謄本,請提出
死亡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