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867號
TPDV,107,司票,9867,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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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867號
聲 請 人 于振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琳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
  )105年2月至106年5月止之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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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