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867號聲 請 人 于振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 )105年2月至106年5月止之歷次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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