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751號聲 請 人 于振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胡白玫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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