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751號
TPDV,107,司票,9751,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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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751號
聲 請 人 于振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胡白玫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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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