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948號
抗 告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抗 告 人 蕭朝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 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7 年5 月28日始 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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