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706號
TPDV,107,司票,7706,2018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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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0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馳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鑫馳科技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 ,惟因未陳明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 算人之情事,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惟未 見聲請人書狀陳報清算人資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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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