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35號
TPDV,107,司拍,335,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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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敏敏 
代 理 人 吳鎮仁 
相 對 人 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褚定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至八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460萬元(附表 一至五)、2940萬元(附表六、七)、2880萬元(附表八) ,合計2億10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 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由相對人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褚定義、訴外人橡元有限公司撰定有限公司、擘定有限公 司等5人於106年6月7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3億元之本票一 紙,聲請人於107年3月27日向發票人提示,尚欠本金1億960 0萬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本票、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 107年5月2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 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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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橡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撰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