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雲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債權分割之通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公 告於報紙之影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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