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榮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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