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82號
TPDV,107,司促,9282,201806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榮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一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零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