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37號
TPDV,107,司促,9237,2018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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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旺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漢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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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