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巧瑩
曾慶恩
一、債務人吳巧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萬壹仟伍佰壹
拾捌元,及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吳巧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
慶恩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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