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28號
TPDV,107,司促,9228,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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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巧瑩 

      曾慶恩 

一、債務人吳巧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萬壹仟伍佰壹
  拾捌元,及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吳巧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
  慶恩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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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